本报讯 (记者肖 峰北京报道)11月12日,“律师谢燕益起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不予受理个人商标申请行政行为”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从法律程序和证据角度看,商标局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缺失合法证据。从本质上来看,商标局的行为属于擅自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是一种开历史倒车的行为。”谢燕益在起诉书中指出,“根据商标法,可以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民只要拿着身份证和所要注册商标的资料就能到商标局注册,可是现在还要求带着证明申请人是经营者的其他资料,这显然与商标法不符”。
商标局则在答辩书中表示,《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是其在法定职权内对商标注册申请作出的有效规定。
针对原告提出的“不予受理文件没有编号,属于严重缺失规范性的任意性行政行为”的说法,被告代理人称是否标有文件编号不是判断不予受理通知书是否合法的标准,该通知在形式和内容上并无不当,因此上述说法不能成立。被告代理人同时指出,商标注册在性质上属于行政确权,并不适用行政许可法。
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宣判。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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