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设计-素材大宝库

 
您现在的位置: 知识产权信息网 >> 商标案例 >> 正文

“蓝复”未能打败“涂层蓝”

作者:顾奇志 岳…    文章来源:知识产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24

阅读提示

 

  因他人的商品名称中含有自己注册商标的文字,“蓝复”肥与“涂层蓝”复肥对簿公堂。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两家复合肥生产企业均拥有自己合法的注册商标,且均在合法合理使用范围,驳回原告“蓝复”肥的诉讼请求。

 

  因认为别人的商品名称中含有自己的注册商标文字,“蓝复”肥的生产企业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将竞争对手告上法庭,要求“涂层蓝”复肥的生产厂家(即广东福利龙复合肥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近作出终审判决:两家复合肥生产企业均拥有自己合法的注册商标,且均在合法合理使用范围,侵权不成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蓝复”肥状告“涂层蓝”复肥

 

  2000年5月19日,深圳市芭田复合肥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并经审查核准取得“蓝复”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包括农业肥料、混合肥料等。之后,芭田公司在生产、销售的肥料等商品上使用了“蓝复”文字商标,全称为“芭田蓝复肥”。同年12月,芭田公司与广告公司签订《广告播出协议》,约定在广东电视台珠江频道播出公司系列产品广告,其中包括“芭田蓝复肥”;并为此支付46万元的广告费。

 

  2001年7月25日,芭田公司经核准更名为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同年7月31日,该公司授权律师在《南方农村报》发表郑重声明,称其是“蓝复”等商标的权利人,告知其他厂家停止生产、销售带有“蓝复”字样的肥料产品的行为。

 

  2004年9月2日,芭田公司以福利龙公司侵权为由,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福利龙公司立即停止对“蓝复”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人民币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受理案件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进行审理。

 

  法院查明,2001年5月17日,福利龙生产的“福利龙牌涂层蓝复肥”经广东省农业厅审定,对该名称产品颁发“广东省肥料登记许可证”,有效期至2006年5月17日。福利龙公司即在生产、销售的复混肥料上使用“涂层蓝复肥”作为其产品名称,使用的包装袋上标有福利龙公司的图形商标、“复混肥料”字样以及福利龙公司名称及地址等。

 

  2001年8月7日,福利龙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并经审查核准取得了“涂层蓝”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包括肥料制剂、混合肥料等,有效期从2002年12月7日至2012年12月6日。福利龙公司取得“涂层蓝”商标注册证后,即采用新的包装袋,其名称、装潢与旧包装袋大致相同,区别之一在于新包装袋名称“涂层蓝”三字后标有注册商标标识“R”。

 

  法院还查明,2003年9月27日,东莞市福利龙复合肥有限公司经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更名为现名广东福利龙复合肥有限公司,2004年5月21日,福利龙公司与广东星视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广告播出协议》,约定在广东电视台卫视、珠江、公共频道播出福利龙公司系列产品的广告,其中包括涂层蓝复肥,福利龙公司为此支付228000元的广告费。广告台词大致为“福利龙涂层蓝,采用先进的涂层技术……用肥请用福利龙涂层蓝复肥,福利龙复合肥有限公司荣誉出品。”此外,福利龙公司在《南方日报》多期刊登其产品“涂层蓝复肥”的平面广告,内容均以“福利龙涂层蓝复肥”陈述产品名称。

 

  一审法院认为,芭田公司使用的商标“蓝复”和福利龙公司使用的商标“涂层蓝”,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使用商标的商品种类均被核定于第1类上,福利龙公司从新旧包装袋的装潢,以至在各种媒体的宣传、推广中,始终突出“涂层蓝”的商标名称以及该产品系由福利龙公司生产的特征,致力于树立和扩大“福利龙”及“涂层蓝”品牌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使“涂层蓝”和“复肥”形成较为固定和合理的搭配。因此,福利龙公司正当使用其注册商标“涂层蓝”,不构成对芭田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于是作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终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芭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仅在于:福利龙公司在其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包装上使用“涂层蓝复肥”字样是否侵犯芭田公司“蓝复”商标专用权。

 

  终审法院最终认为,首先,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确认的事实,芭田公司是“蓝复”文字商标的商标权人,福利龙公司是“涂层蓝”文字商标的商标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也是第1类,“蓝复”商标和“涂层蓝”商标属于同一类商品上合法授权的两个不同商标,两商标均应依法受到保护。其次,芭田公司和福利龙公司分别取得“蓝复”商标专用权和“涂层蓝”商标专用权后,均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上述商标,且均在媒体上进行了广告宣传。由于两商标的取得时间仅相差一年多,而且并无证据证明两商标中某一个属于中国驰名商标或者广东省著名商标。因此,两商标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福利龙公司在取得“涂层蓝”商标后,在其商品包装上使用“涂层蓝复肥”字样,并未突出使用“蓝复”二字,不属于滥用商标权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

 

  终审法院据此认为,福利龙公司没有侵犯芭田公司“蓝复”商标专用权。于是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决定。(知识产权报 记者 顾奇志通 讯 员 岳利浩)


在本站查看更多关于ICO图标的文章
栏目导航
商标案例排行榜
商标案例最新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