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服务
为实施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国务院于1995年7月5日发布第179号法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该条例自1995年10月1日起实行。 根据规定, 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对其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应当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书面备案,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向海关提交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备案和申请的流程如下: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必要的文件:
1.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书,其中包括知识产权人的信息,知识产权的信息,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货物名称及其产地等;
2. 知识产权权利人身份证明及登记注册证书的复印件;
3. 知识产权证书和/或其它相关合同、转让证明的复印件等;
4. 海关总署认为需要附送的其它文件。 --海关总署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0内颁发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证书;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备注:
1.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7年,但是,知识产权权利必须保持有效。
2. 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权利人应当申请续展备案。期满未续展的,该海关保护备案失效。
3. 知识产权保护期届满的,该海关保护备案亦随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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