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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作品自愿登记

作者:麦浪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15

著作作品自愿登记

 

自愿登记的有关说明:

1.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作品的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旦产生,作者便享有版权,登记与否都受法律保护;

2.   许多作者希望自己的作品在形式上有一个确认;

3.   随着人们版权意识的逐渐增强,版权纠纷越来越多,许多作者要求将自己的作品交版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4.   作品办理自愿登记后只是有了一个法律的初步证据。领取《作品登记证》后,持证人可适当宣传,对侵权者起威慑作用;在打官司时,《作品登记证》可以起证据作用;但与作品的出版、发行无任何直接联系。

要求登记人提交的文件、材料:

  1. 《作品登记表》;
  2. 《权利保证书》;
  3. 申请书(作品创作的时间地点等,登记目的);
  4. 作品说明书(作品的构思或主要内容说明,若软件指功能说明);
  5. 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 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 作品的复印件,若是特别长的作品可交主要部分的复印件;
  8. 个人登记计算机软件的,要求单位开据非职务作品证明书;
  9. 登记软件的,要求交包含源程序的密封软磁盘,要求软件的用户手册、设计手册等文档。
  10. 登记商标图形设计要提交商标注册复印件。

怎样填写《作品登记表》:

1、作品类别

A.文字作品;B.音乐作品;C.戏剧作品;D.曲艺作品;E.舞蹈作品;F.美术作品;G.摄影作品;H.电影作品;I.电视(录像)作品;J.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K.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L.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专有使用者情况

比如,作者甲将其著作交给某出版社乙出版,则专有使用者就是乙,使用方式是出版,使用期限是专有权许可使用合同中签定的期限。

3、代理者

比如,作者甲将其著作交给某版权代理公司乙,由乙替甲联系出版等事务,则乙便是代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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