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商标修改案
新加坡商标法(修正)2007(修改议案)于2007年7月2日实施,主要的改变如下:
1. 多类别申请注册的规定
2. 申请注册分离
3. 放宽程序监督的规定
4. 商标的注册证书
修正法案背景
新加坡国会于2007年1月22日通过修正案,2007年2月1日,新加坡总统批准了此法案。修正法案将会对商标法新加坡条约(也即新加坡条约)中的几款规定生效。
多类别申请注册的规定
目前的商标申请体制要求只能一类一申请。从2007年7月2日起,多类别申请将会被采纳。一个商标的一次申请包含多个类别,只需一次注册即可。多类别注册商标的续展对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都有效。新加坡目前正在适应第九版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
申请注册分离
修正案允许,凡是2007年7月2日提交的多类别申请,申请人可将其分成两个或者更多个单类别申请。分出来的申请同样可以享受最初申请的申请提交日和优先权。但是申请分离只适用于在新加坡的申请,不适用于指定新加坡的国际申请。办理多类别申请的分离手续需要一定的官费。在2007年7月2日或以后在新加坡提交的单类别申请也可以提请分离,这样可降低申请驳回的风险。
放宽程序监督的限制
修正案放宽了对商标申请人造成的程序失误的限制。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申请人,优先权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在注册前错过了答复官方意见的时间期限,可以申请恢复权利:
1. 在时限终止后的六个月内提出恢复权利的请求
2. 随恢复权利请求书一起完成补正
3. 并非故意错过时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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